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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链上游戏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是变相的ICO吗? 会不会构成不吸收?

imtoken最新版app 2023-10-10 05:07:56

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关键词:链游 IDO 流动性挖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自国家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行业后,挖矿业已全面取缔。 不过近两年,随着DeFi衍生品的发展,各种流动性挖矿项目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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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流动性挖矿模型

流动性挖矿侧重于提高虚拟货币的流动性,鼓励项目方在代币流动性池上通过智能合约生成主流虚拟货币与自有代币的交易对,进而将主流虚拟货币(通常为USDT、USDC等)兑换成自己的代币。 )稳定币)质押存储在已建立的代币池中,以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收益,代币流动性池是一个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区别于中心化交易平台,去中心化交易所完全依赖于智能合约的代码自动执行交易)。 简单来说,就是存入一定的代币资产,在交易池中换取另一种代币奖励。

流动性挖矿的参与者不仅可以从交易池中获得奖励,还可以获得交易池中发布的交易对产生的代币奖励。 治理代币项目。

那么链上博弈和流动性挖矿有什么关系呢? 刚才说了,在交易池上获得的token是有治理价值的,所以一个项目方创造了一个区块链游戏。 通过参与链游获得游戏产生的代币,共同参与链游的建设,从而达到边玩边赚钱(P2E)的目的。

而想要参与链游,就必须在游戏中将主流虚拟货币兑换成项目方的代币。 获得此代币的方式是在去中心化交易所进行兑换。 兑换代币后,可以使用代币购买装备道具参与游戏。 因此,流动性挖矿成为进入和参与区块链游戏的渠道。 一些链游不仅有入场代币,还有玩游戏奖励的代币,奖励代币可以在去中心化交易所生成交易对usdt质押收益,实现代币与代币之间的兑换。 交换。

因此,在很多投资者眼中,链游成为了一种获取代币的方式,即投资虚拟货币挖矿。 以前都是用矿机来挖矿,现在就靠每天花时间在里面玩游戏。 挖矿,区块链游戏因此成为挖矿游戏。

2. IDO是变相ICO吗?

在上述链游项目中,项目组通过智能合约在去中心化交易所建立虚拟货币与虚拟货币交易对,鼓励参与者存入主流币获取代币奖励进入游戏模式,虽然称为流动性挖矿矿山。 但这与真正的挖矿完全不同。

我们都知道真正的挖矿需要在网络上投资矿机硬件,消耗能源,消耗一定的成本,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实体矿机进行挖矿,并从输出劳动力的价值中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而代币具有落地的技术价值、流通价值和落地应用价值。

但所谓流动性挖矿,类似于“存币生息”的方式发行和分发代币。 基本上没有挖矿成本,也没有值得确认的公允价值。 这种挖矿其实就是一种虚拟货币发行模式,叫做IDO(有的叫DeFi首发,有的叫DEX首发)。

可见,链游与IDO的结合与2017年9月4日提到的ICO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吸纳主流币换取项目代币。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融资主体非法出售和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 . 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募集资金的违法行为。

从ICO到IDO,改变的只是项目的形式,本质上是发币。 2017年的ICO,用一套白皮书宣称获得了有实力的VC的投资进行项目融资,但项目基本没有任何底层价值技术做支撑,也没有信任基础;

后来为了解决信用机制的缺失,取而代之的是交易所支持的IEO(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 简而言之,就是利用中心化交易所来发币。 与ICO相比,IEO有交易所的背书,平台有交易所的平台币作为兑换机制,所以IEO是在大型交易所进行的。

虚拟货币发行模式发生变化后,利用链上游戏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成为一种新的方式,这种方式只为让项目更加真实可信。 没有足够的实体作支撑,极易成为“资金盘”。 而利用区块链游戏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虽然有区块链游戏支持,但仍然发行或额外发行治理代币,就像ICO一样。 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货币融资。

3、IDO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前面提到,IDO这种利用链上游戏进行流动性挖矿的行为,依然属于ICO行为,但会不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关键要看是否符合“非法”、“公开”、“公开”四大特征。 “激励性”和“非特异性”,即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以合法经营方式吸收资金(违法)的;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宣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收益(激励);

(四)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即不特定社会对象(non-specific)。

一般来说,就开放性和非特异性而言,IDO不会成为识别问题。 IDO利用链上游戏进行流动性挖矿,最初是通过各种社区和工会在互联网上向国内公众宣传。 .

有争议的一般是非法和引诱,吸收虚拟货币换取代币,这与法币(人民币)无关usdt质押收益,能否算作“资金”。

第一,违法认定不成问题。 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提到,任何涉及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间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作为中央对手方交易的交易。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与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禁、坚决取缔. 在我国,没有批准或许可发行货币。

其次,使用链上游戏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会不会有吸引力?

这就得分析以链游为支撑的ID0是否有一定的还债还息或支付回报的承诺。 比如有的链游会宣传还钱的时间限制。 某链游推广形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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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推销返款只是按照游戏规则,承诺返款的内容在于玩家道具和角色的快速升级,旨在提升玩家的体验感,并非如此。诱惑的承诺如果游戏所赚取的利润回报,可能符合诱惑的特性。

其三,吸收虚拟货币换取代币是否也算吸收“资金”?

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网络借贷、投资以持股、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很多人直接认为类似ICO等众筹的用虚拟货币兑换代币的行为,就是直接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资金”。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违法,强调了虚拟货币交易。 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当然包括“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法币交易)、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货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合约交易)、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则上述任何一项交易,只要涉及人民币兑换,均构成非吸收。

但是,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仍然面临一个问题,即无论是IDO还是ICO,都是虚拟货币的一级发行市场,不属于二级交易市场。 与虚拟货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市场。 但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相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而言的。 由于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金融衍生品的属性,因此不存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即发行和交易市场。 在9.24的风险提示中,发行代币也明确属于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金融活动。

此外,在该司法解释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将集资虚拟货币兑换代币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非吸毒罪和传销罪。 有罪的借口? “这篇文章已经讨论了这个问题。

一般而言,不涉及任何法定货币的流动性挖矿IDO,筹集资金用于虚拟货币兑换货币,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率较高。

综上所述,利用链游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利用链游的形式发币,仍然是变相的ICO。 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但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公开性、诱惑性、非特异性等特征,特别是是否符合诱饵的特性。 如果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链游,承诺的回报内容在于玩家的道具和角色的快速升级,旨在提升玩家的体验感。 这不是诱惑的承诺。 如果是承诺玩家玩链游的收益,可能符合引诱的特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项目中,如果不涉及法币,则只涉及虚拟货币。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不能因不属于“资金”而排除在外。